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26号)、《关于加快我省环保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粤府〔2012〕36号)、《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方案》(粤府办〔2012〕118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环规财函〔2017〕172号),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市场,推动环境污染治理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能力,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承担环境污染治理业务的能力;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以下简称“能力评价”),是指为适应和满足环境保护的相关需求,对我省从事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的能力及范围等进行评价。 第三条 评价范围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与振动以及污染修复等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五个专业类别。 第四条 能力评价是针对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省环保产业协会”)会员单位开展的、立足于行业自律的自愿性的第三方评价活动,是按照规定的指标和程序,对相关会员单位的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能力评价不作为任何市场准入条件,能力评价不收取评价费用。 第六条 能力评价分为甲级、乙级和临时三种等级。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请能力评价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设计、实验场所; (三)具备承担与评价等级相适应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及分析化验能力; (四)有健全的公司管理制度及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第八条 申请能力评价甲级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800万元人民币。 (二)具备不少于15名相关专业的初级(或相当于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且专业与所承担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类别配套合理,其中具有高级(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三)独立承担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项目投资额达到业绩表(附件1)的相关要求 ,所承担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正常,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并经验收通过; (四)具有一定的自主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在从事的污染治理专业中,主导技术至少有一项具有发明专利证书或获得两项市级以上相关领域的奖项或鉴定等。 (五)具有固定的检测化验场所,配备完备的检测仪器设备、设施及至少2名专业的环境检测技术人员。 第九条 申请能力评价乙级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具备不少于8名相关专业的初级(或相当于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且专业与所承担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类别配套合理,其中具有高级(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三)独立承担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项目投资额达到业绩表(附件1)的相关要求 ,所承担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正常,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并经验收通过。 (四)具有固定的检测化验场所,配备基本的检测仪器设备、设施及至少1名专业的环境检测技术人员。 第十条 申请能力评价临时等级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具备不少于4名相关专业的初级(或相当于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且专业与所承担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类别配套合理,其中具有高级(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 第十一条 申请一类以上能力评价的,每增加一类,应增加不少于2名具有环境相关专业初级(或相当于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 第十二条 申报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的单位,应提交下列申报材料(含电子版): (一)能力评价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及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证书; (三)工作场所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所需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近3个月)等复印件; (五)检测化验的相关能力证明,包括:检测化验能力简介(含现场图片、仪器设备清单)、仪器设备发票及检测化验技术人员相关培训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近3个月)等复印件。申报临时证书的单位不必提供检测化验相关证明材料; (六)健全的公司管理制度及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证明材料; (七)提供近五年相应业绩要求的工程实例材料,包括:项目合同、实施方案、主要图纸图签、用户意见、项目监测报告及相关验收证明。其中,申报临时证书的单位不必提供工程实例材料,但须提供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证明材料; (八)申请甲级的单位必须提供发明专利证书或获得两项市级以上相关领域的奖项或鉴定等证明材料; (九)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咨询电话/微信:13580919372电/微,王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