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认定
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 年 4 月 23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 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 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 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 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 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 度。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令第 12 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 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现行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国务院机构 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行 政法规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由组建后的行 政机关或者划入
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法人资格; 2.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40 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 于 4 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4 人(其中建筑、道路交通、给排 水专业各不少于 1 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8 人,具有其 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15 人; 3.注册规划师不少于 10 人; 4.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 5.有 400 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6.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申请资质升级核定的,需取得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满 2 年。 (二)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条件不符合要求的; 2.申请人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color=rgba(0, 0, 0, 0.65)]办理基本流程
(一)接收报件和受理 申请单位通过“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填报申请资料,上传 附件材料,提交申报申请;部政务大厅接件并受理。 (二)部内审批 自然资源部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报 部审批。 (三)办理批复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布公告,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10 个工作日内由部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资质证书。 办理流程图见附件。 城乡规划甲级办理和补充工程师职称请联系王经理:13580919372电话/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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