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 具有固定工作场所; (三) 具有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水土保持专业(或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且具有5年以上从事水土保持工作的经历; (五)具有水土保持监测相关专业学历、技术职称或从业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10人。其中,具有水土保持专业学历的不少于 2 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4 人,参与过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设计、监测、监理、验收评估、规划编制或者科学研究工作的不少于 3 人。 (六)配备必要的监测仪器、设备。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水平评价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 (三)工作场所证明(房产证明、租赁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 (四)单位章程和管理制度; (五)申请水平评价诚信承诺书; (六)技术人员(含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彩色复印件)、毕业证、职称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七)技术人员(含技术负责人)在职证明材料: 河北、山东、辽宁、黑龙江、吉林、甘肃、青海、河南、江苏、湖北、湖南、江西、浙江、广东、云南、福建、海南、山西、四川、陕西、贵州、安徽、广西、内蒙古、西藏、新疆、宁夏、重庆、北京、上海、天津等省份请联系王经理:13580919372电话/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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